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瓏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尚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5,966元(計算式: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起訴時課稅總現值611,500元,611,500元+1,650,000元+244,466元=2,505,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