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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瓏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尚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5,966元(計算式: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起訴時課稅總現值611,500元,611,500元+1,650,000元+244,466元=2,505,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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