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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朱玲瑤

上訴人
樺美傢俱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游文華
被上訴人
東億家具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玉蘭
被上訴人
杜雨芳
即被告

許秀鈴

李榆馨

鄭麗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1,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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