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郭文通
- 當事人魏嘉玉、李春美、川江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魏嘉玉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 告 李春美 川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 為民國114年6月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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