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惟翔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怡佳
- 原告
- 游富明
- 原告
- 陳秋琴
- 原告
- 游惟涵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君瑋律師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黄翊勛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