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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呂明龍

原告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佳
原告
游富明
原告
陳秋琴
原告
游惟涵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黄翊勛律師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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