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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建利

原告
阿舍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顧美勝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律師
被告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15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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