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聲請人
- 即
- 聲請人
- 承當訴訟人 萬梅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灝
- 訴訟代理人
- 許泓琮律師
- 相對人
- 即
- 原告
- 吳昌雄
- 法定代理人
- 吳尚哲
- 原告
- 吳昌義
- 原告
- 吳昌輝
- 原告
- 吳昌洲
- 原告
- 吳素真
- 被告
- 吳睿誠
- 被告
- 吳凱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郭月麗
- 被告
- 吳炳生
- 被告
- 吳朝貴
- 被告
- 吳蒼志
- 被告
- 柯吳貞靜
- 被告
- 吳建業
- 被告
- 吳英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勇逸
- 被告
- 顏吳保荻(即吳皆正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吳貞江(即吳皆正之繼承人)
- 被告
- 吳昭瑩(即吳皆正之繼承人)
- 被告
- 吳皆平(即吳皆正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㑉燕(即吳炳仁之繼承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吳炳煌
- 被告
- 吳其鋹(即吳炳仁之繼承人)
吳哲慶(即吳炳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萬梅建設有限公司代原告吳昌義、吳昌洲、吳素真承當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吳昌義、吳昌洲、吳素真起訴後,於民國111年5月19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將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出售予聲請人萬梅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萬梅公司),並於111年6月7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2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吳昌雄、吳昌義、吳昌輝、吳昌洲及吳素真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嗣原告吳昌義、吳昌洲、吳素真起訴後,於111年5月19日,將系爭土地出售萬梅公司,並已於111年6月7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乙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33至377頁),而萬梅公司聲請代原告吳昌義、吳昌洲、吳素真承當訴訟之意旨,雖經被告林㑉燕具狀表示異議(見本院卷一第485、511頁),但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於訴訟繫屬中移轉予萬梅公司,本院即應准由萬梅公司承當本件訴訟,是萬梅公司所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