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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請人
楊昱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拾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伍拾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2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16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9年12月7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9年12月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數│├──┼─────────────┼─────────┼──┤│001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13-9 │1000│├──┼─────────────┼─────────┼──┤│002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14-0 │1000│├──┼─────────────┼─────────┼──┤│003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15-2 │1000│├──┼─────────────┼─────────┼──┤│004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16-4 │1000│├──┼─────────────┼─────────┼──┤│005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17-6 │1000│├──┼─────────────┼─────────┼──┤│006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18-8 │1000│├──┼─────────────┼─────────┼──┤│007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19-0 │1000│├──┼─────────────┼─────────┼──┤│008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20-6 │1000│├──┼─────────────┼─────────┼──┤│009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21-8 │1000│├──┼─────────────┼─────────┼──┤│010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22-0 │1000│├──┼─────────────┼─────────┼──┤│011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23-1 │1000│├──┼─────────────┼─────────┼──┤│012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24-3 │1000│├──┼─────────────┼─────────┼──┤│013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25-5 │1000│├──┼─────────────┼─────────┼──┤│014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26-7 │1000│├──┼─────────────┼─────────┼──┤│015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27-9 │1000│├──┼─────────────┼─────────┼──┤│016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28-0 │1000│├──┼─────────────┼─────────┼──┤│017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29-2 │1000│├──┼─────────────┼─────────┼──┤│018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30-9 │1000│├──┼─────────────┼─────────┼──┤│019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31-0 │1000│├──┼─────────────┼─────────┼──┤│020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32-2 │1000│├──┼─────────────┼─────────┼──┤│021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33-4 │1000│├──┼─────────────┼─────────┼──┤│022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34-6 │1000│├──┼─────────────┼─────────┼──┤│023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35-8 │1000│├──┼─────────────┼─────────┼──┤│024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36-0 │1000│├──┼─────────────┼─────────┼──┤│025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37-1 │1000│├──┼─────────────┼─────────┼──┤│026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38-3 │1000│├──┼─────────────┼─────────┼──┤│027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39-5 │1000│├──┼─────────────┼─────────┼──┤│028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40-1 │1000│├──┼─────────────┼─────────┼──┤│029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41-3 │1000│├──┼─────────────┼─────────┼──┤│030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42-5 │1000│├──┼─────────────┼─────────┼──┤│031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43-7 │1000│├──┼─────────────┼─────────┼──┤│032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44-9 │1000│├──┼─────────────┼─────────┼──┤│033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45-0 │1000│├──┼─────────────┼─────────┼──┤│034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46-2 │1000│├──┼─────────────┼─────────┼──┤│035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47-4 │1000│├──┼─────────────┼─────────┼──┤│036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48-6 │1000│├──┼─────────────┼─────────┼──┤│037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49-8 │1000│├──┼─────────────┼─────────┼──┤│038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50-4 │1000│├──┼─────────────┼─────────┼──┤│039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51-6 │1000│├──┼─────────────┼─────────┼──┤│040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52-8 │1000│├──┼─────────────┼─────────┼──┤│041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53-0 │1000│├──┼─────────────┼─────────┼──┤│042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54-1 │1000│├──┼─────────────┼─────────┼──┤│043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55-3 │1000│├──┼─────────────┼─────────┼──┤│044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56-5 │1000│├──┼─────────────┼─────────┼──┤│045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57-7 │1000│├──┼─────────────┼─────────┼──┤│046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58-9 │1000│├──┼─────────────┼─────────┼──┤│047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59-0 │1000│├──┼─────────────┼─────────┼──┤│048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60-7 │1000│├──┼─────────────┼─────────┼──┤│049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61-9 │1000│├──┼─────────────┼─────────┼──┤│050 │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8362-0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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