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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

聲請人
張郁珠即大宸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
    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支票,誤將系爭支
    票丟棄,無法尋回等語,已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支票之受款人,即為票
    據權利人,又系爭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月內,聲請人於109 年9 月1 日具狀
    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已於同年月
    3 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19至20頁),並據本院調閱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 月3 日屆滿,是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9號 │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 1  │源鑫國際事│大宸企業行│華南商業│722160002525│109,767元 │109年8月15日  │QD8507212 │
│    │業有限公司│          │銀行仁武│            │          │              │          │
│    │張芳瑛    │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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