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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請人
慈陽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圖晉
訴訟代理人
劉靖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5日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0年6月8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0年6月22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年6月2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110年9月29日提出本件聲請,尚未逾3個月,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慈陽金屬│蔡圖晉│第一商業│73130013580 │8,000元 │110年5月6日 │NA8261949 ││ │工業股份│ │銀行岡山│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蔡圖晉 │ │ │ │ │ │ │├──┼────┼───┼────┼──────┼─────┼──────┼─────┤│002 │慈陽金屬│蔡圖晉│第一商業│73130013580 │251,705元 │110年5月6日 │NA8261957 ││ │工業股份│ │銀行岡山│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蔡圖晉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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