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3號
- 聲請人
- 茂益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士維
- 代理人
- 楊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9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343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茂益維│泰和興│合作金庫│3476705008570 │195,726元 │110年8月31日 │XY0437028 ││ │企業有│ │商業銀行│ │ │ │ ││ │限公司│ │大社分行│ │ │ │ ││ │劉士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