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
- 抗告人
- 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韻涵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蔡秉志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10 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 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