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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

抗告人
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韻涵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蔡秉志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10 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 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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