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宏典即鋐鷹油漆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