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9號
- 原告
- 吳喬洋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雅文律師
- 被告
- 盈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青勳
- 訴訟代理人
- 吳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9頁第9至11行關於「【計算式:(24,320元+29,072元+29,072元+31,600元+29,072元+27,808元+(31,600元×6÷31)÷6=29,5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24,320元+29,072元+29,072元+31,600元+29,072元+27,808元+(31,600元×6÷31)〕÷6=29,5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