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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返還應收帳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原告
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陳世宏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應收帳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馨瑩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332元(計算式:1,392,514元+327,818元=1,720,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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