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告
蔡孟靜

原告與被告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

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

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