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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原告
曾雅昀即曾美櫻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被告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836元、醫療費用補償10,962元、工資補償25,075元、以普通病假扣薪工資差額10,065元、特休未休工資3,570元、以事假扣薪工資差額10,314元、加班費1,387元、資遣費32,884元、勞動能力減損776,787元、慰撫金800,000元,合計1,671,880元部分,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13,32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85,200元(計算式:1,671,880元+13,320元=1,68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惟其中請求以普通病假扣薪工資差額10,065元、特休未休工資3,570元、以事假扣薪工資差額10,314元、加班費1,387元、資遣費32,884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3,320元,合計71,54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64元(計算式:3,000元+17,731元-667元=20,06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6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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