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原告
廖昀薈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龍茶飲有限公司、林志明等2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6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