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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原告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明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聖鈞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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