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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原告
慶大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茂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俊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7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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