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4號原 告 邱孟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巡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302,224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2,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2,207元,從而,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3,310元-2,207元=1,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