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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業務獎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吳保任

  • 原告
    李穩琴與被告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原   告 李穩琴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民國110 年度第1 至3 季獎金新臺幣(下同)96,000元、疫情獎勵金6,000 元,合計102,000 元,另補提繳2,000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000 元(計算式:102,000 元+2,000 元=1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其中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000 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 元(計算式:1,110 元-667 元=4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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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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