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 原告
- 李穩琴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民國110 年度第1 至3 季獎金新臺幣(
下同)96,000元、疫情獎勵金6,000 元,合計102,000 元,另補
提繳2,000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
000 元(計算式:102,000 元+2,000 元=104,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其中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000 元
,應徵裁判費1,000 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
費即66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 元(計算式:1,110
元-667 元=4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