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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請求給付業務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原告
李穩琴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民國110 年度第1 至3 季獎金新臺幣(

下同)96,000元、疫情獎勵金6,000 元,合計102,000 元,另補

提繳2,000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

000 元(計算式:102,000 元+2,000 元=104,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其中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000 元

,應徵裁判費1,000 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

費即66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 元(計算式:1,110

元-667 元=4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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