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原 告 楊承賢 原告與被告歌得文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短少工資新臺幣(下同)38,248元、假日工資差額14,576元、退還健保費15,895元、賠償勞保年資損失23,525元,合計92,244元,另提繳17,592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836元(計算式:92,244元+17,592元=109,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其中請求短少工資38,248元、 假日工資差額14,576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7,592元,合計70,41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計算式:1,110元-667元=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瑩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