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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原告
謝旻珊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36,533元、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

資6,533 元、資遺費30,88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954元(

計算式:36,533元+6,533 元+30,888元=73,95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

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

7 元=333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

字第8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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