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吳保任
- 原告謝旻珊、與被告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8號原 告 謝旻珊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36,533元、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6,533 元、資遺費30,88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954元(計算式:36,533元+6,533 元+30,888元=73,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8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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