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 原告
- 謝旻珊
- 訴訟代理人
-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36,533元、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
資6,533 元、資遺費30,88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954元(
計算式:36,533元+6,533 元+30,888元=73,95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
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
7 元=333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
字第8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