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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原告
達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昶奎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冠菱律師
被告
陳臆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4245號兩造間給付薪資等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應予撤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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