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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6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告
洪幼真

原告與被告亨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

7 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

913,369 元、特別休假工資465,791 元、薪資10,452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389,612 元(計算式:913,369 元+465,791 元

+10,452元=1,389,6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9,841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920 元(計算式:14,761元-9,841 元=4,9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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