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6號
- 原告
- 洪幼真
原告與被告亨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
7 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
913,369 元、特別休假工資465,791 元、薪資10,452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389,612 元(計算式:913,369 元+465,791 元
+10,452元=1,389,6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9,841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920 元(計算式:14,761元-9,841 元=4,9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