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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告
金瑞文機電有限公司

原告與被告TRUONG VAN DAN(張文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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