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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

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

原告
謝旻珊
被告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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