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王柏凱

  • 原告
    謝旻珊
  • 被告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原   告 謝旻珊 被   告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葉明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