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
- 原告
- 謝旻珊
- 被告
-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