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原 告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 告 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丹冠 被 告 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峰 原告與被告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610,320 元暨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1,412,306 元暨利息,上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022,6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065元(計算式:21,097元×2/3 =14,0 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2 元(計算式:21,097元-14,065元=7,032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4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