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
- 原告
- 黃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郭季榮律師
- 被告
- 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丹冠
- 被告
- 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義峰
原告與被告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
請求被告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61
0,320 元暨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
公司給付加班費1,412,306 元暨利息,上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
2,022,6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065元(計算式:21,097元×2/3 =14,0
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2
元(計算式:21,097元-14,065元=7,032 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4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
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