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8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吳晟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蘇慈李即匡恩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蘇慈李即匡恩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