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4號原 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輝黃(PHAM HUY HOANG)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