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香堤實業有限公司、蔡永興、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歐嘉喆、香堤開發有限公司、蔡靜嫻、趙世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原 告 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喆 原 告 香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蔡靜嫻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奕嘉 被 告 趙世章 洪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依原告香堤開發有限公司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