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興
- 原告
- 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喆
- 原告
- 香堤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鼎城律師
- 被告
- 蔡靜嫻
- 訴訟代理人
- 蕭能維律師(法扶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嘉
- 被告
- 趙世章
洪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依原告香堤開發有限公司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