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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碩禧

原告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原告
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喆
原告
香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喆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被告
蔡靜嫻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嘉
被告
趙世章

洪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依原告香堤開發有限公司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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