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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亦凡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5,3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上訴人一併補正上訴人名義為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狀,上訴人並應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及提出具狀人魏豪采之委任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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