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 訴訟代理人
- 吳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森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8,6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訴訟代理人一併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