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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景裕

上訴人
即被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夏志成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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