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賢
- 送達代收人
- 陳鵬翔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癸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
之訴,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13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