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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3號

抗告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5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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