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 債 權 人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方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彥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