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5號
- 債權人
- 林昶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柏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王柏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