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 債 權 人 李晢豪即馬克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芸蓁即上口企業行、劉美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馬克會計師事務所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 二、請釋明上口企業行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承二,如上口企業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上口企業行』,如劉美君非負責人,則請釋明對劉美君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