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債 權 人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芳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兩造間簽約之債權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報價單、工程預算、新增工程、及驗收單,未見債權人之抬頭或兩造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