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0號
- 原告
- 益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兆豐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確認聲請狀之附表編號4金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附表編號4所載金額229,536元,與台端提出之對帳單金額229,530元不符)
三、債務人瑞兆豐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