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債 權 人 賴韋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珮毓即越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越昇企業社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前之商業登記資料 ,如越昇企業社現負責人已非徐珮毓,請釋明債務人究為何人?(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債務人徐珮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