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創新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07號債 權 人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月 債 務 人 臺灣創新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