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
- 債權人
- 李晢豪即馬克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芸即上口企業行及劉美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上口企業行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二,如上口企業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上口企業行』,如劉美君非負責人,則請釋明對劉美君請求之依據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