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
- 債權人
- 李晢豪即馬克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芸蓁即上口企業行及劉美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芸蓁即上口企業行及劉美君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口企業行為獨資或合夥,及其負責人,,如債務人劉美君非負責人,對債務人劉美君請求之依據,,該裁定於110 年10月6 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