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75號
- 債權人
- 徐秀蓮即強廉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台端所附郵政匯票抬頭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
二、債務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均已更改,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徐韻涵」。
三、債務人新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