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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06號

債權人
開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債務人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經查,債權人未提出總尺寸超出誤差範圍賠償之相關文件,僅廣泛陳稱其損害重大難以估計等語,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總尺寸超出誤差範圍賠償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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