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26號
- 債權人
- 達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晏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漁市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第510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大漁市場向其購買貨品,未給付價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大漁市場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發票所載買受人均為大宇餐飲有限公司,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大漁市場給付,與發票所載之買受人不符,且大宇餐飲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