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承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機車分期買賣契約。 二、請詳列債務人分期付款35期之各期應還及未還之日期、金額。 三、債務人蔡承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